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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的通知(鲁环办〔2015〕46号)

作者:协会成员 时间:2017-08-15




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的通知

鲁环办〔2015〕46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通知要求,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鲁发〔2014〕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要求,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环保系统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切实提高环境监管科学化水平,积极推进环保部门职能转变。 

  二、监管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监督检查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理机构、验收监测(调查)社会化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落实情况。检查是否满足排污总量要求,拟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环保搬迁等要求落实情况。需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检查其环境监理开展情况。 

  (2)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检查辖区内在建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问题。 

  (3)批建不一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批建不一问题。 

  (4)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已经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 

  (5)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是否有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是否存在未验投产、久拖不验的问题。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6)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7)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行全过程监管。每季度对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每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理机构、验收监测(调查)社会化单位进行考核。 

  (2)对公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项目处理措施。对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批建不一、未验投产、久拖不验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并依法做出处理。 

  4.监督检查程序 

  (1)开展事中事后环境监督检查。 

  (2)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或通报。 

  (3)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处罚决定。 

  (4)督促整改落实。 

  (5)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5.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依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许可 

  1.监督检查对象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单位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转移后,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向产生单位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设区市环保部门在危险废物产生或经营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前,及时将预期到达时间通知途经的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4)查看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等与联单填写内容是否符合一致。 

  3.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由属地环保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向企业下发检查通知。 

  (2)现场检查。 

  (3)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 

  5.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监督检查对象 

  省环保厅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按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数量等进行经营;核查其台帐、人员档案、运输车辆档案和运行记录,防止偷排、倒卖、超范围、超数量经营现象发生。 

  3.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1)日常检查 

  每年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对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 

  (2)换证核查 

  对许可证到期经营单位组织现场换证核查。 

  (3)专项检查 

  对上级部署的、年度计划安排的或投诉举报的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到经营单位现场检查。 

  (3)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和要求。 

  5.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 

  1.监督检查对象 

  加工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定点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详细检查,重点检查: 

  (1)是否进口加工利用符合国家环境控制标准的限制类进口废物。 

  (2)是否按要求达标排放污染物。 

  (3)是否制定监测方案并落实季度监测制度。 

  (4)是否落实和完善经营情况备案制度。 

  (5)是否建立并完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制度。 

  (6)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重大隐患。 

  3.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由属地环保部门按照《山东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向企业下发检查通知。 

  (2)现场检查。 

  (3)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和要求。 

  5.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1.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单位及保护区管理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进入核心区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关手续。 

  (2)相关科学研究活动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活动计划严格开展。 

  (3)科研活动期间,是否对核心区内主要保护对象受保护情况和主要生态系统变化情况开展监测。 

  (4)科研活动结束后,是否对核心区内主要保护对象和主要生态系统变化情况进行评估。 

  (5)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1)对保护区核心区开展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50%。 

  (2)对上级部门部署的、年度计划安排的或投诉举报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记录表)。 

  (2)实施现场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根据检查情况,需要整改的,责成进入核心区的单位进行整改,并交由市级环保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督办。  

  (4)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 

  (5)检查记录和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6)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5.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1.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接待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单位及保护区管理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接待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关手续。 

  (2)相关活动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活动计划严格开展。 

  (3)在保护区内活动期间,是否对主要保护对象受保护情况和主要生态系统变化情况开展监测。 

  (4)在保护区内活动期间,是否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进行监督,确保没有物种资源样本被带出保护区。 

  (5)活动结束后,是否对保护区内主要保护对象和主要生态系统变化情况进行评估。 

  (6)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1)对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对上级部门部署的、年度计划安排的或投诉举报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记录表)。 

  (2)实施现场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根据检查情况,需要整改的,责成进入核心区的单位进行整改,并交由市级环保部门督办。  

  (4)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 

  (5)检查记录和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6)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5.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监督检查的对象 

  省环保厅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单位法人、环评单位、环境监理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辐射类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变更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关手续。 

  (2)辐射类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3)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检查是否开展环境保护监理。 

  (4)辐射类建设项目需要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是否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5)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备案是否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 

  (6)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已投产或投入使用。 

  3.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日常检查: 

  (1)对于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条件的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核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其从事的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安全防护标准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具备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符合要求的放射性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能力或者处置方案。 

  (2)实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对需要转让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审核其废旧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理方案、转让协议,符合条件的批准其申请事项。  

  (3)实行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备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20日内,购置的射线装置,按要求进行备案。 

  (4)对Ⅰ类放射源转让、装源、倒源、退役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对500kV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开展环境监理。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对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和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符合条件的准予投入使用,不具备条件的依法处理。 

  专项检查: 

  对上级部门部署的、年度计划安排的或投诉举报的建设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 

  (4)填写检查表格,反馈检查意见。  

  (5)提出整改措施。 

  (6)督促落实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5.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是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等开展。 

  (2)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时是否能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防治辐射环境污染。 

  (3)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后,是否对当地的放射环境造成污染,是否有治理污染的对策措施。 

  3.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对开展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进行现场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 

  (4)填写检查表格,反馈检查意见。  

  (5)提出整改措施。 

  (6)督促落实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5.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及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监督检查的对象 

  省环保厅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包括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履行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及变更审批情况;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备案情况等。 

  (2)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台账管理制度、监测方案等制定及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管理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情况等。 

  (3)辐射安全与防护实体措施和安全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存贮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实体屏蔽措施维护管理情况;放射性标志、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情况;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设置情况等。 

  (4)核技术利用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人力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情况。 

  (5)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 

  (6)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性情况。 

  (7)辐射事件或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8)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和注销。 

  (9)重点区域辐射环境监测。 

  3.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1)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或针对全省核技术利用工作辐射安全隐患进行的专项现场稽查或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 

  对Ⅰ、Ⅱ、Ⅲ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每年检查1次;省环保厅审批的重点监督管理项目每年按照30%以上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每年抽查50%的Ⅰ、Ⅱ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  

  (4)填写检查表格,反馈检查意见。 

  (5)提出整改措施。 

  (6)督促落实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5.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依照《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 

  1.监督检查对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审批的种类、范围和活度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 

  (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后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备案。 

  (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后,使用过程中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5)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3.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1)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或针对全省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辐射安全隐患进行的专项现场稽查或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 

  对Ⅰ、Ⅱ、Ⅲ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每年现场检查1次。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  

  (4)填写检查表格,反馈检查意见。 

  (5)提出整改措施。 

  (6)督促落实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5.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依照《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1.监督检查的对象 

  所有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并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排放量是否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性质、规模一致,是否与申请排放量一致。 

  (2)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3.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日常检查: 

  (1)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所有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建设单位进行后督察,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专项检查: 

  对上级部门部署的、年度计划安排的或投诉举报的建设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 

  (4)填写检查表格,反馈检查意见。  

  (5)提出整改措施。 

  (6)督促落实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5.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组织领导 

  厅机关是加强我厅各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处室领导是主要负责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涉及行政审批的处室要高度重视,把加强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市环保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出台加强本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办法,确保各项监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