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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作者:协会成员 时间:2017-0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诚信建设,规范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为,推进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环境监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公约成员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服务工作,并在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协会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和环境监理从业者(包括环境监理机构的工程师、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公约。全省环境监理行业从业者应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规范行为,廉洁执业。
第四条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公约的制定和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单位自律
第五条  协会会员单位须持协会颁发的环境监理资格备案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范围内从事环境监理活动,不得出租、出借、挂靠资格证书。
第六条  协会会员单位在参加各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招投标或采购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遵守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依法依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不得签订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虚假合同或附加条款。
第七条  执行《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试行),按照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设立项目环境监理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和设施,客观、公正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
第八条  规范服务收费,加强协会会员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尊重同行,良性竞争。不低毁、贬低同行业其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廉洁执业教育,履行监管职责,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条  为协会会员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方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和人员管理制度体系,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二条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各方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涂改环境监理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遵守保密规定,履行环境监理工程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诚实守信,廉洁执业,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有权对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单位与从业人员,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宣传报道;
(二)通报表扬;
(三)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与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整改;
(三)撤消会员资格;
(四)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协会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环境监理单位及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参照执行本公约。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